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Changzhou Safety Technology Preven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二〇二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专家作用,规范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的管理,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依据国家民政部、政府行业指导部门相关规定及《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协会设立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的宗旨:服从服务于安防协会工作及公共安全需求为社会公共安全行业的管理决策、技术建设及行业发展提供支持;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第三条   专家在行业指导部门指导及协会的领导下,由协会秘书处统筹安排,从事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的学术研究、技术咨询及相关服务工作。

   协会聘用的专家统一由协会秘书处委派进行有偿和无偿服务工作,其有偿服务的报酬由协会支付。

  申请专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与技防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行政规范,有较丰富的技防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成功的技防项目的设计、施工案例,了解国内外技防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胜任技防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咨询工作。

二)熟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具有行业的工作实践经验。熟悉技防工程建设情况和技防产品(系统)性能指标,在评审、验收技防工程中能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善于发现问题并能提出解决方案。

三)本人自愿且能够安排一定时间参加技防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咨询工作,接受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监督管理。

(五)会员专家:同一会员单位原则上推荐1名专家,理事单位可增至2名。其他专家由协会秘书处邀请报理事会审批。

   专家申请方式

符合第条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专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安防协会专家申请表》(附件1)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个人履历表,单位证明等,若有学术论文、成功案例、获奖证书等证明自身能力的资料复印件可一并附上。

一)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统一向专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常州市安防协会专家申请表》(附件1)。

二)个人申请:根据行业专家对口需要,由跨专业、跨部门的学者、专家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专家条件的,按要求填写《常州市安防协会专家申请表》(附件1)。

三)专委会审核材料并组织考评,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行业指导部门及协会领导批准聘任,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聘期3年,到期后经继续教育及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四)协会将每年根据需要开展协会专家的邀请、招聘及增补工作

  专家考核

(一)考核组织:

1、本人按要求填写《常州市安防协会专家考评表》(附件2),进行考评;

2、对技防专家的考核工作由专委会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协会专委会和理事会审定。

(二)考核内容:

1、掌握和执行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情况;

2、积极参加协会主办、协办的各项活动和各级各类相关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情况;

3、向社会、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宣传安防行业动态、技术标准,推广安全防范技术和产品,提高安全防范科技应用水平,促进行业发展和撰稿发表情况;

4、专家培训参与度情况,如有特殊情况能履行请假手续;

5、推荐优秀企业进入常州巿场和入会、完成协会委派任务情况。

(三)考核等级:

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专家的权利

一)受协会秘书处的委派,参与相关项目调研、评审、验收、培训、技术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按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协会有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四)对专委会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五)对专委会给予的处罚提出申诉。

六)对个人信息提出补充或修改,经审核后更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二)负责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相关标准以及正式设计文件,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结论。如发现工程有重大设计缺陷或工程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指出,确保严格符合技术规范。

三)对有关工作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审内容和经济、技术秘密或其他情况。

四)工作时不得与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参加具体工作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专家个人或其单位不得从以专家身份参加的活动中得益。

六)自觉接受行业专业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指导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七)自觉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职能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因故提出解聘的,应提前1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专委会同意后报协会备案。

第十 办法》有常州安防协会秘书处解释,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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