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防盗、防劫、防伪、防爆炸、防破坏、防暴力恐怖、防金融犯罪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运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维修、监理,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科学研究、教育培训、技术咨询服务、论证验收,报警运营服务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产品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组织和协调本团体的会员遵守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通过相关的政策法律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开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知识普及、成果推广与应用、行业会员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市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整体水平,发挥团体的公平公正、中介协调、专业权威作用,开展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在政府与行业会员之间构建桥梁和纽带,为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谐平安作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常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 制定行业规范,协调行业关系,推介行业标准,实行行业自律,为我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环境;
(三) 交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和会员的先进经验,传播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和会员的发展信息,促进我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和会员的科技进步;
(四) 建立我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企业的信用体系,通过行业统计与调查,全面掌握行业的基本情况,在政府的授权下,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积极向社会推荐我市本行业的信誉企业和产品;
(五) 在法律政策授权范围内,自主组织或参与政府和社会职能部门对我市安全技术防范的产品和工程开展论证、评估、审核、验收等活;
(六) 通过咨询服务、举办会展、组织培训、产品推介、学术交流、出版内部会刊建立行业网站等手段,提高行业内企业的知名度和产品的覆盖面;
(七) 依法承办政府和社会组织委托的相关社会责任事宜。
(八) 协调行业会员关系,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 从事和热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工作、并且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相关资料单位会员的必须交验单位存续的法律有效证明(复印件)和相关资料;
(三) 单位会员的应确定一名会员代表;
(四) 由本团体秘书长审核;
(五)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准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协会会员单位;
(二)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并配合协会的各项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团体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9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