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〇二二年一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及安防专家的管理,加强对专委会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是隶属于常州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全市性非赢利的学术、咨询、顾问性组织,业务上受常州市公安局技防支队、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在协会秘书处的组织下从事社会公共安全行业领域的学术研究、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设副主任委员2到4人,主任和副主任初步人选由专家委员会各成员自荐经选举后产生,报协会理事会和指导部门批准后产生正式人选;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成员分为若干工作组,由分管副主任委员牵头开展工作,主任委员负责专委会全面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正副主任委员的具体职责:
(一)领导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监督考核专家工作情况。
(三)检查专委会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筹备召开专委会会议。
(五)接受协会提出的对专家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六)审核申请人员的申请资料。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专委会专家由安防管理、治安刑侦、信息科技、文教卫、设计院、产品研发、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报警运营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业务技术,业绩突出,热心公益事业,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能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相关活动,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业务水平)的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
专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服从服务于公安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公共安全,为社会公共安全行业的管理、决策服务;为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发展服务;为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技术建设服务;为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服务。
第五条 专委会的任务:
(一)宣贯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
(二)参与行业工程项目技术方案评审、竣工验收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安防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市行业规范和地方建设标准及要求。
(四)组织协助企业开展安全防范项目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安全防范科技应用水平,促进安全防范产业发展能力;开展企业和用户的技术培训及行业技术咨询。
(五)协助政府部门对行业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在参与社会服务和学术、技术服务活动等方面发挥咨询、顾问和参谋的作用。
(六)积极推广安全防范技术和产品,促进行业与社会的有机结合,举办各类技术培训、研讨、技术讲座、管理科学讲座等活动,以适应各种不同的需求,推进安全防范科学技术的发展。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业资质认证、评定和信用制度的建立。
(八)协助做好协会网站、会刊等工作。
第六条 协会聘用的专家统一由协会秘书处委派进行有偿和无偿服务工作,其有偿服务的报酬由协会支付。
第二章 专家遴选
第七条 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并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与技防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行政规范,有较丰富的技防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为成功的技防项目的设计、施工案例,了解技防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胜任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咨询工作。
(二)熟悉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具有相关的工作实践经验。熟悉技防工程建设情况和技防产品(系统)性能指标,在评审、验收技防工程中能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善于发现问题并能提出解决方案。
(三)本人自愿且能够安排一定时间参加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咨询工作,接受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身体健康,年龄26—70岁。
(四)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专家申请程序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专委会提出申请,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个人履历表,单位证明等,若有学术论文、成功案例、获奖证书等证明自身能力的资料复印件可一并附上。
(一)单位推荐: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统一向专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安防专家推荐表》。
(二)个人申请:根据行业专家对口需要,由跨专业、跨部门的学者、专家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专家条件的,按要求填写《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安防专家推荐表》。
(三)协会秘书处和专委会审核合格的专家候选人(必要时将通过考试),经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指导部门和协会领导批准,聘请为协会技术委员会成员,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一年后经评议考核合格由常州市公安局技防支队和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联合正式聘为“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专家”(聘期为3年)。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受协会秘书处的委派,参与相关项目调研、评审、验收、培训、技术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按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独立工作,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协会有关规定获得劳务报酬。
(四)对专委会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专委会给予的处罚提出申诉。
(六)对个人信息提出补充或修改,经审核后更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二)负责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相关标准以及正式设计文件,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结论。如发现工程有重大设计缺陷或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指出,严格把关。
(三)对有关工作过程保密,不得透露评审内容和经济、技术秘密或其他情况。
(四)工作时不得与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与某项具体工作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专家个人或其单位不得从以专家身份参加的活动中得益。
(六)自觉接受行业专业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指导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七)自觉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职能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具体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近亲属的。
(二)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某项具体工作的公正、公平结果的。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不重视无偿服务性工作或消极对待的,对劳务报酬有异议而影响工作的。
(三)在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未按第十一条规定主动回避,对其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五)发现违纪违规行为不向指导部门报告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暂停专家资格一年,暂停期间禁止以安防专家名义参加任何相关活动。
(一)聘期内两次受到警告处分的。
(二)在具体项目工作中泄密,私下接触有关人员,擅离职守,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
(三)收受有关当事人财物或接受请吃和娱乐活动的。
(四)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工作原则、标准和方法,造成实质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安防专家委员会安防专家资格:
(一)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在聘期内受到两次严重警告处分或其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造成实质影响的。
(四)专家聘期三年内未做出实质性贡献的。
(五)专家三年聘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对专家的警告、严重警告和取消资格的处罚,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在协会媒体上及时通报。
凡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人员,协会要记录在案,终身不再聘为安防专家,不得以安防专家名义参加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因故提出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专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解聘,并报常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备案。
第五章 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每年将至少召开四次专委会工作例会,研究讨论行业有关方面的动态情况,组织学习有关新知识、新技术,行业协会每年将组织力量对聘任的专家进行评议、考核,经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将由协会领导批准解聘,并收回《聘用证书》,从协会专家库中删除。同时在 “常州安防网”予以公布。此外,协会将每年根据需要开展协会专委会专家的招聘及增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